刘林海散文|从小男孩点炮仗炸飞汽车扯起

节日期间,某城市八岁小男孩点炮仗扔进化粪池炸飞汽车的事件,引发社会热议。一时间熊孩子少教养祸害不浅的言论不绝于耳,更有传言说孩子家长欲卖房凑足五百余万元赔偿款解决善后。故而又引来一波怎么样提高对下一代教育质量的讨论。于此,我大不以为然。
还原事件的过程:男孩在路边玩耍,把点燃的炮仗扔进化粪池内,引起沼气爆炸,停在路面的数辆高档汽车被炸坏,市政下水道工程与路面亦严重受损,肇事孩子被警察带走。面对巨额赔偿,孩子的父母在劫难逃。
这让我想起我们这一代人做孩子时放炮的情景。那个年代,户户贫穷,过年能买得起一挂鞭炮的人家少之又少。家境说得过去的孩子,好不容易跟大人讨上两角钱,买一串百头鞭,小心翼翼地拆解开来,一支一支分送要好的小伙伴。为了让那金贵的尤物响出花样,孩子们变着法子燃放。有将鞭炮埋在土堆中点着捻子看烟尘飞扬的,有在鞭炮上覆一瓶盖比试炮响时瓶盖飞起高度的,也有将鞭炮点燃后扔进深井中侧耳谛听回声的,更有能干的,将鞭炮拴在捕获的麻雀腿上,欣赏空中的麻雀被炸出一个跟头后仍奋翅腾起的西洋景。在鞭炮的花样燃放中,孩子们笑,大人们笑得更开怀。
对比我们当年的行为,这起事故中闯祸的孩子似乎并无过分的出格。其行为后果虽太过震撼,但这是八岁的孩子能预料到的么?或者说,孩子的顽皮劲儿,真的到了十恶不赦的程度么?
在孩子的眼里,世界是广袤而又自由的。以其八岁的心智,若非明显伤害他人,他想做的事儿,大摡率都可以做。一个下水道隐藏的致命危险,别说是无行为能力的蒙童,即便是受过相当教育的非专业人士,也未必懂得个中玄机。如此,我们有什么理由责怪孩子?
那么问题来了,谁该对这起惨烈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?法律上的追责讲求因果关系。逻辑告诉我们,这起事故的基本成因有两项,一是点燃的炮仗,二是充满沼气的化粪池。如果把这两个条件从物理学上泛化理解,点燃的炮仗功效无非相当于一截未摁灭的烟头,而化粪池蕴藏的爆炸当量有若巨型煤气储罐。须知,事故的发生地点位于人员流动稠密的公共街区,行人随手扔烟头的行为虽被禁止,却有着极高的发生概率。但在公共场所布设没有一点护栏甚至标识的高度危险源,则实在匪夷所思,其恶劣程度远甚于随手丢弃烟头的行为。从这一点出发,二者责任孰轻孰重,岂非不言而喻?
扔炮仗引发爆炸,看似偶然,实则有一定的必然性。熙熙攘攘的大街上,有多少行人可能到处乱丢烟头?有多少行驶的汽车可能因为刹车蹦起火星?只不过这回让孩子中招,实乃不幸。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理性思索,也许孩子可以让我们感谢,因为他在老天爷的眷顾下,以侥幸摆脱人身伤害的代价为社会敲响了警钟,为我们的社会尤其是管理部门上了一节生动的安全教育课。
然而令人遗憾的是,事故发生后,舆论几乎一边倒地集中在对孩子及其家长的责任探究上,鲜有对那口没有一点设防和管护的化粪池寻根问底的。似乎在我们号称岁月静好的家园脚下,那一个个随时有可能将整栋大楼掀翻的地下定时炸弹,本就是天经地义的存在。
设想,如果苍天无眼,孩子在这起事故中遭遇不幸,还有人指责孩子吗?孩子的家长可不可向有关部门追责索赔?反观社会万象,而今民众的维权意识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。酒店滑倒要索赔,商场跌倒要追责,楼上坠物击中行人时,无辜的邻居甚至也须连带认帐。但若仔细琢磨。这些司空见惯的责任追究对象,基本是提供服务的商家和弱小的个体,人们似乎从来不习惯于把挑剔的目光对准管理者或强者。在这起事故中,市政管理部门疏于管理的责任,有若秃子头上的虱子:为啥不在化粪池口设置围栏?为啥不对高浓度的沼气及时排放?为啥不对地面开口实施封闭?为什么不竖立危险警示牌?但凡做到任何一点,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。从勤勉履职要求出发,管理部门不但要自行承担经济损失,甚至对受到惊吓、精神遭受巨大创伤的孩子,也应给予说法。
忽然想起十几年前另一场由花炮引发的灾难。一辆满载烟花的货车途经连霍高速公路义昌大桥时,发生爆炸,致八十米桥面垮塌。经司法机关介入处理,认定原因竟是无资质运输爆炸物、花炮生产厂商超许可范围生产等。最后,所谓的主要责任人张某某被以非法制造爆炸物、危险物品肇事、假冒注册商标等罪名,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遂为案件画上句号。而公路桥梁的设计者、施工者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均稳坐钓鱼台。于是,随后就有了中国花炮可以比肩尖端军火的笑话。鸣呼,国人己经习惯了柿子专挑软的揑,这本来摆不上台面的生存哲学,若是被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奉为圭臬倒还罢了,一旦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潜规则,就不能不说是一种极度的悲哀了。
乐观的设想,若化粪池爆炸事件发生后,有关部门第一时间通报信息,举一反三,对辖区类似隐患进行排查,切实加强化粪池管理,并对肇事小孩派专家进行心理疏导,对损毁车辆,协调保险、车主、市政、小孩家长,努力寻求公平和谐的善后方案,那该是何等的温馨可人。
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,肇事孩子被警察按着肩膀带到警局,这画面实在有些虐心。一个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,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花朵般孩子,竟被司法人员强制带入司法机关,这种行为不能不令人深思。国家尚且有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爱护孩子更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的天职。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,为了孩子的人格尊严,难道就不能把非需要谈话不可的地点放在孩子的家里或学校吗?一言以蔽之,在执法者的心目中,八岁的孩子仍然只是执法对象而已。
其实还有一个问题似觉不吐不快。如此重大的事故,如此重大的损失,如此重大的社会舆论,焉能无合适的责任者担责谢罪。如前所述,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设置具有高爆危险的化粪池,却不做任何防范,岂非典型的渎职行为。刑法典中的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罪,难道不就是为此类行为量身定制的么?
最后再说说孩子,好奇心与想象力是孩子最可贵的特质。而这个特质往往会在孩子的行为中表现出一定的破坏性。记得有这样一个故事:一个全身心投入事业的年轻妈妈,某天回家后发现了自己摆在桌面上的照片不见了。追问三岁的孩子,却原来是孩子将妈妈的照片埋在花盆的土里浇上了水。孩子说希望花盆里能长出一个妈妈,好天天陪着他。当年轻的妈妈扒开花盆找出污损不堪的照片时,瞬间泪流满面。无疑,这是一个懂得孩子且善于管理情感的妈妈。设若这个妈妈以孩子的行为认定其为熊孩子,又以损坏照片为理由胖揍孩子一顿,那该是何等不称职的凄凉。
言归正传,孩子在成长期的教育不可缺失,但若撇开孩子的天性,以成人的认知标准约束孩子,无疑是教育的失败。一个倡导服从与遵守的社会,除了批量生产奴才外,鲜有人才诞生。愿我们的社会对孩子多一些容忍与鼓励,对弱者多一些关爱,对强者和管理者多一些约束,在执法中把握好天平,莫负了华夏文明的厚重。
陕西省礼泉县人,先后就读于西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、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。文学学士、法律硕士。经济师、高级律师。
一九八三年参加工作,一九九零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。现任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主任,西安仲裁委员会、渭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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